澜沧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澜沧县位于云南省西南部,因东临澜沧江而得名。地处东经99度29分~100度35分、北纬22度01分~23度16分之间。全县总面积8807平方公里,为云南省县级面积第二大县。国境线长80.563公里。县城勐朗坝,海拔1054米。1991年底人口45.1万。民族有拉祜、汉、佤、哈尼、彝、傣、布朗、回等,少数民族占人口总数的75%以上。1915年置澜沧县,1953年成立澜沧拉祜族自治区,1955年改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澜沧县地处横断山脉怒山山系南段,地势西北高、东南低,五山六水纵横交错,主要山脉有公明、孔明、帕令、芒黎和扎发谷5座,山峰绵延纵横,仅海拔2000米以上山峰就有150多座。最高海拔2516米(新城乡麻栗黑山),最低海拔578米(雅口乡勐矿)。山区、半山区占98.8%。较大的黑河、南朗河、芒帕河、上允河等,均属澜沧江水系。地处横断山区南段,山区半山区占99%。属亚热带雨林气候,年均温18.9℃,年均降水量1643.4毫米。气候垂直变化明显。农产有稻、玉米、小麦、茶叶、菠萝等。矿产有金、银、铅、铁、煤等。特产笋丝、木耳、凤尾扫把、多衣果脯。